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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 介紹與臨床心理學與法律有關的知識與研究

23/08/2026

一百零九次校安通報之後
一個精神科醫師對北市國小暴力事件的臨床提問
許景琦(精神科醫師、美國約翰霍斯金斯大學公共衛生博士)

台北市議員近日揭露,一名國小學童自2023年入學至今,累積校安通報高達109次,其中攻擊同學58次、教職員介入制止反遭攻擊33次、破壞公物18次,光是今年上半年就通報46次。過程中,有導師身心崩潰、當眾揚言輕生,也有導師在制止衝突時脊椎受傷、送醫至今未能返校。這些數字令人心痛,也讓整個社會陷入面對這樣的的校園霸凌事件「應該怎麼辦」的焦慮。

輿論有兩派主張:一派要求嚴懲、要求家長負責,甚至喊出「鐵拳教育」;另一派則同情第一線教師,痛批校安通報形同虛設。身為臨床工作的精神科醫師,我想提出另一個看問題的角度:在「管教」與「處罰」之外,根本的問題是—這個孩子,會不會是「生病」了,孩子會出現如此暴力舉動與其成長環境背後的關係。

然而我也必須聲明,任何一位負責任的精神科醫師,都不可能、也不應僅憑媒體報導與二手描述,就對一個素未謀面的孩子做出任何診斷。這是專業上明確的禁忌,我們無法宣稱這名學童「罹患某某疾病」。

但從臨床工作訓練去觀察「行為型態」(behavioral pattern)。如果一個孩子以每週數次、持續數年的頻率出現與情境嚴重不成比例的暴怒、攻擊與破壞,而且在多重情境(教室、走廊、面對不同老師)多次反覆發生,多達109次通報——這樣的型態,本身就是一個強烈的醫療警訊。它在提醒我們:這已經不是單純的「調皮」「沒家教」或「品德問題」,而是需要專業評估的兒童精神醫療議題。

有家長在網路上搜尋到「侵擾性情緒失調症」(Disruptive Mood Dysregulation Disorder,簡稱 DMDD)拿出來討論。DMDD 是美國精神醫學會在2013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中,正式納入的兒童情緒障礙診斷。它的核心特徵包括:嚴重且反覆的暴怒發作,可以是言語(如尖叫、辱罵)或肢體(如打人、摔東西、破壞物品)的形式,且與當下情境或誘發事件嚴重不成比例;這樣的發作平均每週三次以上;在兩次發作之間,孩子並非平靜,而是「大部分時間」都處於易怒、暴躁、生氣的情緒底色。

DMDD 之所以被創造出來,有一段重要的背景。過去二十年,兒童被診斷為「兒童雙相情緒障礙症(兒童躁鬱症)」的比例一度大幅上升,許多長期易怒、暴怒的孩子被貼上躁鬱症標籤、長期服用情緒穩定劑與抗精神病藥物。學界後來發現,這群「慢性易怒」的孩子,長期追蹤下來多半並沒有發展成真正的躁鬱症,反而更容易走向憂鬱症與焦慮症。DMDD 的設立,正是為了把這群孩子從過度診斷、過度用藥中區分出來,給予更精準的理解與治療。

在兒童精神醫學中——長期的暴怒與攻擊,有相當高的比例與孩子自身所處的環境有關:家庭教養方式、依附關係的品質、是否曾經目睹或經歷創傷、情緒是否長期不被承接。從新聞報導中提到家長社經地位不低、卻對孩子的行為採取縱容甚至反過來對老師濫訴、恐嚇的態度,這樣的家庭互動模式本身,就可能是孩子情緒行為問題的成因之一,而非單純的背景資訊。

因此,事件中這個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一次完整的兒童青少年精神科評估,而不是又一次的記過、通報,或又一場記者會。

這起事件最令外界沉痛、民代批評的是—為什麼高達109次校安通報都失敗了,學校、主管機關「看見」了問題,卻始終用錯了工具。校安通報是一套行政與安全機制,它能記錄、能列管,卻不能治療。當一個需要醫療與特殊教育介入的孩子,被關在一套只會反覆記錄、卻無力改變病程的行政流程裡,結果就是:孩子沒有變好、同學持續受害、老師被消耗到崩潰或受傷。

這不是任何一位第一線導師的失職。要求一位沒有精神醫療背景、手上還有二、三十個孩子要照顧的級任老師,去獨自承接一個可能罹患情緒行為障礙的孩子四年,本身就是一種制度性的殘忍。

站在精神科醫師的立場,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教育與衛生主管機關參考:
第一,儘速安排完整的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鑑定,並啟動特殊教育「情緒行為障礙」的鑑定與安置。這是把問題從「管教框架」正式移轉到「醫療與特教框架」的關鍵一步。唯有先釐清孩子究竟發生了什麼,後續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資源班、抽離式輔導、甚至專責助理人力,才有正確的依據。

第二,建立「醫療—教育—社政—(必要時)司法」的跨專業整合,而不是各局處各自為政。兒童情緒行為障礙的處理,從來不是任何單一系統能獨力完成的。醫療端負責診斷與治療,教育端負責課程調整與安置,社政端評估家庭功能與是否需要兒少保護介入,必要時由司法或家事系統督促家長配合。市府已成立跨局處小組,方向正確,關鍵在於能否真正落實到個案層次、而非停留在會議與究責的層次。

第三,將家長納入「治療同盟」,必要時輔以法律強制力。兒童精神醫療最大的變數,往往是家長的態度。若家長持續否認問題、拒絕就醫、甚至反過來以濫訴消耗教學現場,任何醫療計畫都會落空。此時,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賦予的強制親職教育、乃至於評估孩子是否處於「不利處境」的機制,就必須被審慎地啟動。這麼做不是為了懲罰家長,而是為了保障孩子接受治療的權利——被剝奪就醫機會的孩子,同樣是受害者。

第,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請務必同步照顧受害的老師與同學。一名脊椎受傷、身心崩潰的老師,本身就是需要被醫療與職業安全體系接住的傷者;長期在暴力陰影下上課的同班同學,也可能出現焦慮、恐懼與創傷反應,需要校園心理資源的主動介入。談論加害孩子的醫療需求,絕不等於要求其他人無限度地包容暴力。孩子有接受治療的權利,老師與同學也有在安全環境中工作與學習的權利,這兩者必須被同時捍衛,而不是相互犧牲。

思考很久決定寫這篇文章,不是要為任何一方脫罪,更不是要把「他有病」當成暴力的免罪符。我想強調的是:當我們只在「嚴懲」與「包容」之間擺盪時,可能正好錯過了唯一真正有用的那條路——精準的診斷與適切的治療。韓劇鐵拳教育,以暴制暴的管教手段,讓校園霸凌事件的受害者及社會大眾集體共鳴熱議,更重要是要去正視如何將孩子從標籤裡救出來,也把老師從絕境裡救出來!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長年關注情緒與精神健康議題。本文僅就公開報導所呈現之行為型態提出一般性醫療觀點,不構成對任何特定個案之診斷。)

感謝媒體關心披露
逾百次校安通報為何失靈?精神科醫許景琦點出問題:孩子恐生病了
https://tw.news.yahoo.com/share/9bde7f08-d696-3775-8e4a-87f3e399dcb3

@追蹤者

23/08/2026

「精神病就可以隨便殺人不負責任?」— 為什麼需要司法精神鑑定?
發生在2019年7月3日,因為鄭姓被告男子搭乘自強號列車,沒買車票與列車長爆發肢體衝突,當時鐵路警察李承翰前往處理時遭鄭男刺死,一審法官因精神問題為由判鄭無罪,引發社會各界嘩然,也似乎再次加深民眾對於殺人犯罪與精神疾病的污名化與負面連結。
 
李父因有胃出血宿疾因兒子之死未就醫,個性忠厚的他,因長期鬱悶病況加重,最終抑鬱離世,而全案上訴到台南高分院後,2021年法院改判鄭17年徒刑、強制監護就醫5年[1]。
 
PTT八卦版上更有許多文章在討論發生許多砍人案件的原因。底下的留言包括:模仿犯、可教化、問廢死跟法官、有免死金牌(指精神疾病)、媒體刻意一直報導等云云,可見鄉民看法各有不同。
 
從衛福部的精神疾病患者門、住診合計人數統計來看,這幾年來平均每年都有250至270萬人飽受精神疾患所苦而尋求醫療協助。以107年為例,因情緒障礙症就診的就有近65萬人,因思覺失調、準思覺失調、妄想和其他非情緒精神病症就診的人也有15萬之多,顯示臺灣確實有許多人深受其害,且人數可能比我們原先想像的還要多[2]。
 
■引發社會關注的「台鐵刺警案」,事後發經嘉義地院審理,4月30日一審宣判宣告,法院認定鄭姓被告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這樣的結果,再度令社會大為震驚,輿論為之沸騰。(註:《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對此,雲林地院法官王子榮說明,在法律上要認定一個行為犯罪,需經過三階段的審查:
第一為是否構成違法構成要件。
第二為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第三為是否有阻卻罪責事由。
他強調,「若未經這三階段的審查,國家便不得發動刑罰權。」
 
王子榮法官解釋,嘉義地院的一審判決,聚焦在「有責性」的判斷,換言之,就是被告有沒有責任能力接受刑罰。王子榮以刑法18條為例,指出這是一種混合生理與心理能力的立法,依據客觀年齡的劃分,區分被告辨識的能力,以及依據辨識而行為的控制能力是否足夠,「這時國家刑罰權就會退縮,改以其他方式替代。」王子榮說明,一個行為是否犯罪,法院會先看被告是否滿14歲,或看他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而不罰,如同我們不會對未滿14歲者發動刑罰,對適用19條的被告亦然。
 
然而,也有意見指出,刑法第19條第3項也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質疑被告因自行斷藥導致發病進而犯下殺人罪,為什麼法院不採用第3項、卻引第1項?
 
對此,王子榮法官指出,19條第3項也稱為「原因自由行為」,並提醒,原因自由行為在實務上多是因飲酒或藥物濫用導致責任能力喪失狀態,如「藉酒壯膽」所進行的犯罪行為等。換言之,被告須對他的行為會導致自己喪失識別與控制能力有故意或可得預見,這時候才會是19條之3的適用範圍。
 
「但是精神疾患最大的病症是無病識感」,王子榮補充,在實務上無病識感的被告是常態,他們往往認為自己沒病、有病的是別人,且在缺乏病識感的情形下,服藥順從性低甚至自行斷藥,而因缺乏病識感而斷藥,並不在19條之3的涵攝範圍內。
 
因此,精神鑑定在此類案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王子榮表示,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會碰到各種案件,涉及到各領域的專業,此時,便需要鑑定人提供專業協助,以利法院作出判決。而精神鑑定便為諸多鑑定類別中的一門專業。
 
王子榮法官強調,精神鑑定不會由單一醫師完成,而是由一專業團隊負責鑑定,項目包含會談、心理測驗、腦影像等,鑑定人除提出書面報告外,也會到庭受辯護人詰問。然而,王子榮法官指出,儘管法院仰賴專業工作者所提出的鑑定報告,但醫師或鑑定人所做的認定並非責任能力的最終判斷,被告的責任能力,最終的宣判者還是法官[3]。
 
■精神鑑定 / 司法精神鑑定
精神鑑定大略上分為民事(禁置產、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婚姻訴訟)及刑事(評估犯行當時的精神狀態),其流程大多需要由評估團隊反覆閱讀法院卷宗、光碟提供的訊息,事前會議討論出要釐清的議題,之後完成醫師診斷性會談、社工師家族會談、實驗室檢查、心理師心理測驗等,以釐清個案的診斷、病情、能力、家屬支持度及案發當下個案的精神認知狀態、行事動機。
 
並非只是找找看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麼簡單,還要抽絲剝繭去追溯犯罪行為發生的脈絡,以確認精神疾病及犯罪的因果關係。最後再由醫師統整各職類所收集到的資訊,向法院提出完整的鑑定報告[4]。
 
本件殺警案,法院曾委託台中榮總嘉義分院作成司法精神鑑定,法官根據該鑑定及綜合被告病史及犯罪前、後各種事證,而認為被告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故判決不罰。
 
殺人有罪,如被告欠缺責任能力,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也只是「不罰」而已,怎麼會判決「無罪」? 這恐怕很多人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然而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一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雖然令人覺得錯愕不能接受,但在刑法第19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一項規定之交錯作用下,法院所作無罪的判決,並無違法。
 
在實體法上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是犯罪,刑法第19條又規定犯罪時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所以精障殺人應該是「有罪」但「不罰」而已。但刑事訴訟法第301條卻規定皆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致明明可以證明被告殺人,却發生依法應判決無罪的結果,嚴重悖離人民認知與感情。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行為不罰應諭知無罪」的規定似值商榷[5]。
 
■司法精神病院
民國109年4月及8月間,法院接連判決殺警案、弒母案兩件具精神障礙者的被告,涉犯殺人無罪,但應接受監護宣告的強制治療;不過,由於目前比較欠缺能提供專業醫療、社工輔導、職能治療或心理諮商醫療資源,又能兼顧高度安全戒護的醫療院所,行政院由政務委員林萬億負責主持統籌,召集衛福部及法務部進行跨部會會議,研商司法精神醫院場址與相關設施建置[6]。
 
對於精障犯罪配套修法,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情節而有不足,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法,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外界同時關注司法精神醫院設置進程。
 
林萬億說,保安處分執行法過去都是以指定精神醫院、慈善團體、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做為處遇設施機構,但這樣是不足的;不同的症狀,不同的程度,需要有不同的治療方式與治療場所。
 
林萬億說,現在除了積極規劃興建司法精神醫院,也同時把現在散落在各一般精神醫院監護處分的對象,在台灣的北、中、南、東設置司法精神病房,打造分級分流的效果。
 
林萬億指出,司法精神醫院因為涉及到工程與未來規劃,比較需要一些時間,在司法精神醫院未正式完成運作前,先由司法精神病房來做為階段性的處理;即使未來司法精神醫院成立後,分級分流仍繼續要推動,讓整套系統完整[7]。
 
■外國立法例之參考
監察院:針對高度危險精神障礙犯罪者之處遇方式,德國以「預測犯罪危險性」作為釋放條件,釋放後並附有行為監督之機制;日本依2003年「醫療觀察法」,被告應進入高度戒護的醫療院所執行強制住院;英國設置「特別的高度保安醫院」;美國亦設有高度戒護設備及人力的「專門司法精神病院」,足供我國參考[8]。
 
【Reference】
刑法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1.來源
➤➤資料
[1](Yahoo 新聞) 「鐵路殺警案無罪逆轉改判17年 勇警母:勉強可接受」:https://bit.ly/3B7Ij82
[2](思想坦克 Voicettank)「精神疾病的殺人案件真的越來越多嗎?」:https://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5/06/050602/
[3](鳴人堂)「法學與精神醫學的交會:為什麼需要司法精神鑑定? ft. 王子榮」: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057/4565488
[4]( 國軍高雄總醫院)「季節性疾病簡介與預防:殺人償命,到底要鑑定什麼?」:https://bit.ly/3ozeNVa
[5](財團法人精神健康基金會 - BrainLohas)「從殺警無罪談精神疾病是否成為殺人免死金牌?」: https://bit.ly/3ixuqJg
[6](三立新聞網)「正積極規劃司法精神病院!病房將分級分流處理」: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05488
[7](中央社新聞粉絲團)「政院:司法精神醫院設置前 司法精神病房先分流」: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3040231.aspx
[8] (監察院)院新聞稿
近來多件司法判決對觸犯重罪的精障犯罪者宣告刑後監護處分,作為刑罰執行後復歸社會的銜接機制,但民眾對於監護處分如何減低再犯危險,抱持極大疑慮。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3)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王幼玲所提調查報告,指出精障犯罪者之缺陷在醫學上僅能「控制」,不具「治癒」的可能性,且對刑罰的適應性低,可能因服刑期間病情控制不良,在服刑後難以回歸社會。法務部所屬機關目前執行監護處分,未有完整配套,有如調查報告所指出之缺失,與各先進國家的作法相去甚遠,實應儘速檢討。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13343
 
➤➤照片
(ETtoday新聞雲)「陳柏惟(3Qi.tw 陳柏惟 .PehUi) /殺警案後 精神犯罪處置怎改善?」: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736308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3:司法精神病院怎麼蓋?」:https://www.facebook.com/3Q.PehUi/posts/1183719948627661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要求於被告「心神喪失」時,法院應停止審判。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第 87 條: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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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內容是否為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是衛生局與衞福部主管機關的職責 #不懂鑑定勿鑑定 #本案鑑定人為北檢聘任 #法官不認同被告聘請的專業團隊具有證據能力 #法官同意被告聘請的專家列席交互詰問調查具證據能力的鑑定人的證明力撇心靈課程違法!PO...
08/08/2026

#業務內容是否為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是衛生局與衞福部主管機關的職責
#不懂鑑定勿鑑定
#本案鑑定人為北檢聘任
#法官不認同被告聘請的專業團隊具有證據能力
#法官同意被告聘請的專家列席交互詰問調查具證據能力的鑑定人的證明力

撇心靈課程違法!POP負責人找2大咖諮商師「打內戰」 律師把專家問到發火

台北地檢署偵辦POP心靈課程案,查出課程負責人黃振輝、呂秀金夫婦等7人沒有心理師資格,卻開課從事心理諮商與治療,涉嫌詐騙學員上千萬。台北地院今(8/5)日傳喚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王郁茗出庭作證,夫.....

06/04/2026

謝謝大家一直以來對本學會的愛護
很抱歉到現在才公告第四屆的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楊政璋
副理事長:黃冠豪、許秋田
理事:黃健、鄭志強、蘇文碩、李昆樺、傅雅懌、劉乃誌
候補理事:朱惠英、何春吉、方志源
常務監事:朱春林
監事:黃宇達、莊婷
候補監事:劉瑞華

請大家繼續給予我們支持和指導
未來還有許多工作尚待完成
期待前進的路上一起同行

千呼萬喚始出來…公文已於今日由衛福部發給各地衛生局由地方衛生局轉發各單位~未收到公文請洽各地衛生局😇訓練簡章詳情於公文附件中近日亦會於學會網站公告週知!https://www.fcp.org.tw/modules/news/article....
30/10/2025

千呼萬喚始出來…
公文已於今日由衛福部發給各地衛生局
由地方衛生局轉發各單位~
未收到公文請洽各地衛生局😇
訓練簡章詳情於公文附件中
近日亦會於學會網站公告週知!

https://www.fcp.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6

06/10/2025

黃健理事長
致司法臨床心理學會會員的一封信

各位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的會員們好~
很快地時序業已邁入第四季,本人藉此向會員們報告一些重要事項。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過去有賴各屆理監事透過邀請各類專家座談、繼續教育訓練、舉辦圓桌論壇等方式摸索和討論會員們在司法臨床訓練上之需求為何,及未來司法臨床心理的發展又該朝向何方,在大家多方默默地努力下,本會有幸於去年底由蘇文碩理事領頭,楊政璋副理事長及我本人齊力協助承接衛福部心健司有關「司法心理專業人員培訓制度發展計畫」,這是我們司法臨床心理專業跨出很重要的一步。
整個研究團隊應計畫要求在前半年透過組成課綱編訂工作小組並召開四次會議、兩次焦點團體諮詢會議,加上一次規劃並帶領心健司官員一同遠赴加拿大東岸考察司法精神醫療體系運作模式、了解司法臨床心理師在司法精神病院和矯正機構的工作模式,當然還須加上研究團隊在繁重的教學工作外歷經無數次的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最終在近期完成了短、中、長期司法臨床心理專業人員訓練課程課綱,至此想必會員們定會思考司法臨床心理訓練後的下一步到底是什麼,經過這麼多層的運作和努力,未來這些訓練課程就是朝向司法臨床心理的專業認證前進,本次規劃之訓練課程受眾為目前領有證照之臨床心理師,也歡迎會員們幫忙鼓勵目前正在接觸和未來有志於從事司法臨床心理工作的臨床心理師們一起加入本學會。
以下為本年度即將重磅推出的司法臨床心理專業人員培訓課程資訊,未來我們會依據會員們的回饋及臨床實務需求持續調整課程授課方式與內容,敬請大家預留時間參與訓練!

#辦理地點:
台大景福館一樓會議室(台北市公園路15-2號)

#課程內容:

(一)基礎課程
•11/20(四)09:00-12:00 司法心理學導論 沈勝昂 教授
•11/20(四)13:30-16:30 矯治心理學導論 黃冠豪 助理教授
•11/21(五)09:00-12:00 司法心理師相關法律概論 洪士軒 助理教授

(二)進階課程
•11/27(四)09:00-16:00 暴力再犯風險評估 鍾素英 主任
•11/28(五)09:00-16:00 監護處分之處遇模式 林耿樟 臨床心理師
•12/4 (四)09:00-16:00 司法心理鑑定 鍾素英主任
•12/5 (五)09:00-12:00 司法心理鑑定報告撰寫 鍾素英主任

最後,本人在此要特別由衷感謝蘇文碩理事和楊政璋副理事長兩人願意承擔本次重任,以及黃品萱、鄭妤歆兩位助理幫忙處理行政業務。另外,感謝各課程講師願意鼎力協助撰寫課程教材。期待下年度的規劃能更精進,早日達成設立司法臨床心理專業證照的目標。

祝 事事順心

理事長 黃健 敬上

目前為止……唉!
14/08/2025

目前為止……唉!

當你的孩子出現「精神病態」的前兆,有辦法提早治療嗎?
|https://sa.scitw.cc/QBgEd

在5~12歲的兒童中,有2~5%罹患行為規範障礙症,會表現出違規、攻擊或殘酷行為。

這類兒童具有冷酷無情(CU)特徵,缺乏同理心或整體情緒反應低落,這可能由童年期的虐待與忽視引起或加劇,但單純的基因傾向也可能是病因,這類特徵可能在成年轉變為罹患精神病態。

治療成人精神病態相當困難,但具有CU特徵的兒童仍有希望。專家普遍認為,應該在負面傾向根深柢固前就開始介入治療。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發展精神病理學教授維丁( Essi Viding)說:「早期介入是真正值得我們投入的方向。」

🔗完整內容就到連結看更多
|https://sa.scitw.cc/QBgEd

  #反社會人格障礙症信度佳但效度極差
07/02/2025


#反社會人格障礙症信度佳但效度極差

病態人格有獨特的生理特徵嗎 ? 從美國殺人魔看如何辨識冷血罪犯

每當社會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連環殺人案,人們總會不禁問:這些冷血的罪犯究竟與普通人有何不同?是環境影響了他們的行為,還是某些人從一開始就註定與眾不同?科學研究顯示,病態人格者的大腦確實與常人不同,甚至可以從生理結構、基因特徵與行為模式中找到端倪。然而,這並不代表所有具備這些特徵的人都會變成冷血殺手,後天環境的影響同樣重要。理解這一點,或許能幫助我們更早發現高風險個體,防止下一起悲劇的發生。

病態人格者的腦部異常:冷血與殘忍的生理基礎

現代神經科學已經證實,病態人格者的大腦與普通人有顯著差異,特別是在掌管情緒、恐懼與衝動控制的區域。研究顯示,杏仁核(amygdala)與前額葉皮質(prefrontal cortex)這兩個大腦區域的結構與功能異常,使得病態人格者幾乎無法產生同理心、悔意,甚至不懂得恐懼。

杏仁核的異常:無法感受恐懼與同情

杏仁核是負責處理恐懼與情緒的關鍵部位,它讓我們對危險產生本能反應。然而,病態人格者的杏仁核體積比普通人小約18%,並且功能活性明顯較低。這導致他們在面對恐怖或痛苦場景時,幾乎毫無反應。例如,普通人看到受害者的悲慘遭遇時,杏仁核會被激發,產生不忍與同情,但病態人格者的大腦卻依舊冷靜。這解釋了為何許多連環殺手可以在行兇後毫無悔意,甚至回到犯罪現場觀察警方調查,享受犯罪帶來的「成就感」。

前額葉皮質的缺陷:衝動控制與道德感的崩壞

前額葉皮質是掌管理性決策、衝動控制與道德判斷的區域。病態人格者的前額葉皮質灰質比普通人少約11%,這意味著他們更容易做出衝動且無悔意的決策。當普通人在情緒高漲時,前額葉皮質會發揮作用,讓人理性思考後果,避免做出過激行為。但在病態人格者身上,這個「剎車系統」幾乎失效,使他們能夠毫無顧忌地犯罪,甚至對暴力行為感到興奮與愉悅。

美國殺人魔的典型案例:泰德·邦迪(Ted Bundy)

要理解病態人格的極端案例,美國歷史上最惡名昭彰的連環殺手之一——泰德·邦迪(Ted Bundy)是不可忽視的例子。他在1970年代殺害了至少30名女性,並且擅長偽裝自己,甚至能夠贏得大眾的信任,直到真相曝光。

邦迪的行為符合典型病態人格者的特徵:

• 沒有悔意,甚至以殺人為樂
邦迪在法庭上表現得異常冷靜,甚至帶著微笑描述自己的罪行。他不僅沒有為受害者感到愧疚,還享受操縱媒體與公眾的關注。

• 高度社交技巧,擅長操縱人心
他擁有迷人的外表與聰明的頭腦,甚至在被捕後仍有女性支持者相信他的清白。他經常以「受傷、需要幫助」的方式接近受害者,在她們放下戒心後展開攻擊。

• 犯罪計畫縝密,缺乏衝動性
許多暴力犯罪是由於衝動行為導致的,但邦迪的案件卻相反。他的每一次犯案都是精心策劃,甚至會改變作案手法,避免被警方追蹤。

邦迪的案例讓科學家更加關注病態人格與大腦結構的關聯,他的大腦掃描顯示,杏仁核與前額葉皮質的異常與典型的病態人格模式高度一致。

基因與環境:殺人魔一定是天生的嗎?

除了大腦結構異常,科學家也發現某些基因與病態人格有關。例如,MAOA基因(俗稱「戰士基因」)的低活性版本,可能讓個體更容易表現出攻擊性與衝動行為。然而,這並不代表擁有這些基因的人一定會成為罪犯,後天環境的影響同樣關鍵。

如果一個孩子生來具有病態人格的潛在基因,但他的成長環境充滿愛與關懷,他仍然可能發展出正常的情緒調節能力。反之,即便一個孩子的基因沒有明顯的風險,如果他在童年時期經歷了極端的虐待、忽視或暴力,這些經驗可能會塑造他的心理結構,使他更可能發展出病態人格特徵。

例如,一些研究顯示,童年時期受到嚴重忽視或經歷極端暴力的人,杏仁核的發展可能受到抑制,導致成年後情感反應異常。同樣,童年時期的社會支持與教育也能影響前額葉皮質的發展,幫助個體學會控制衝動與進行道德判斷。

我們能預測未來的殺人魔嗎?

如果病態人格的特徵可以從大腦與基因中找到,那麼我們是否能提前預測潛在的高風險個體,避免未來的犯罪?這個問題至今仍充滿爭議。雖然腦部掃描與基因分析能提供一些線索,但它們無法決定一個人的命運。真正的關鍵在於,社會如何為高風險個體提供適當的引導與支持。

目前,許多研究正在探討早期心理篩檢與教育干預的可能性。如果能在兒童時期發現情緒控制異常的個體,並透過適當的教育與心理治療來改善他們的行為模式,或許可以降低他們未來成為病態人格者的機率。同時,司法系統也應該更謹慎地處理曾經有嚴重犯罪史的個體,避免他們再次危害社會。

環境與科學能否終結冷血罪行?

病態人格者的大腦與普通人確實不同,他們天生更難感受到恐懼與悔意,讓他們在暴力行為後毫無內疚感。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的命運是注定的。後天的環境與教育,仍然可以影響他們的行為發展。這是一場基因與環境的較量,而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透過更深入的研究與社會干預,為高風險個體提供適當的支持,確保這些異常不再成為下一場悲劇的起點。

各位夥伴晚安:謝謝大家一直以來對本學會的愛護今天我們順利選出第三屆的理監事了理事長:黃健副理事長:楊政璋、朱惠英理事:鄭志強、蘇文碩、傅雅懌、李昆樺、黃冠豪、劉乃誌候補理事:王思賢、許秋田、翁銘鴻常務監事:朱春林監事:張銘倫、黃宇達候補監事...
24/03/2024

各位夥伴晚安:
謝謝大家一直以來對本學會的愛護
今天我們順利選出第三屆的理監事了

理事長:黃健
副理事長:楊政璋、朱惠英
理事:鄭志強、蘇文碩、傅雅懌、李昆樺、黃冠豪、劉乃誌
候補理事:王思賢、許秋田、翁銘鴻

常務監事:朱春林
監事:張銘倫、黃宇達
候補監事:方志源

請大家繼續給予我們支持和指導
未來還有許多工作尚待完成
期待前進的路上一起同行

最後一天,敬請把握!!
16/03/2024

最後一天,敬請把握!!

歡迎對設計有興趣的夥伴們踴躍報名,也請大家告訴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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